Compilation and Paradigm Assumption of the Commentary to Sport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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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法领域的基本法,其全面修订翻开了依法治体的新篇章,对我国体育法治建设产生重要作用。但本次修法尚存些许剩余问题,伴随体育改革深化,诸多规范概念、技术用语亟待解释。短时间内再次修法并不可行,有违立法逻辑、惯例。作为法教义学的集大成者,法律评注以现行法解释为中心,关注实定法实践功效,在《体育法》新修订背景下配套评注不应缺位。经由评注对《体育法》重要内容的整理、提炼能为理论与实务界搭建沟通桥梁,并可发挥通过法律评注的信息指引、规范释义、批判检验等功能消解体育法规范的适用困局,以更精准地理解、把握《体育法》修法思路与价值取向。
Abstract:As a basic law in the field of sports law, the comprehensive revision of Sport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erred to as Sports Law) opens a new chapter in the field of governing sports by law. At the same time,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to be left with the deepening of sports reform, including many normative concepts to be interpreted and technical concepts to be explained. And, it is not feasible to revise the law again in a short period of time, as it is against the legislative logic and practice. As a synthesis of dogmatics of law, legal commentary centers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existing laws and pays attention to their practical effects, therefore, the supporting commentaries should not be abs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revision of Sports Law. Sorting out the important content and refining them through the commentaries of Sports Law, can bridge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effectively. The functions of legal commentary, such as information guidance,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and critical examination, can clear up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sports law norms, which will help to understand the thinking and value of the revision of Sports Law more accur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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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sports law /
- legal commentary /
- governing sports by law /
- people orie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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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法治建设是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修订能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有效、全面的法治基础。本次修法直面体育发展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对关涉法条予以修改、完善,极大地提升了我国体育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1],并为相关下位法的规范制定提供重要依据。体育法治的完善过程应包含知识、技能和运动规律等多个方面,不单局限于体育本身。体育法学发展亦不应拘泥于学理探讨,而需要在实践中感悟体育的真相、真义和真谛。体育立法具有高度技术性、学科专业性,语言表达精炼,仅阅读法条文本身可能难以领会立法的规范意旨、深层法理,有必要通过配套评注予以揭示。立法偏重规则设置,评注则可弥补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标准体系的漏洞,树立起立法大局观[2]。
相较于法律规范,法律评注不仅论述内容更为周延,而且涵盖条文解释、立法沿革、目的探析等多个领域。在表达方式上,评注亦不同于法律条文的平铺直叙式展开,可灵活运用文义、目的、体系等教义学解释方法,对法条文进行权威解读与系统整理。相较于《体育法》本身,配套评注处于次要、从属性的地位,但其编纂风格会谨遵法条文原意、规范史略。需指出,评注功能不局限于知识整合、观点展示,兼有批判、创新、补漏等功效,其以实践争议的便捷解决为第一要义,忌讳跳脱司法适用的论道式学术讨论,属于阐释立法真意的必要载体。“备豫不虞,为国常道”,评注“高度发达的诠释文化”可促进体育法学理通说与统一司法适用标准的形成。在《体育法》新修订背景下,配套评注的编纂可谓正当其时。
1. 《体育法》评注的概念界定及编纂基础
1.1 《体育法》评注的概念及其现实功能
《体育法》评注作为兼具法律适用导向、学理辨识功能的法律文献工具,其魅力在于高度的工具理性。它使体育法规范的内涵和精神气质得到彰显,利于精准解读法条文所蕴含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体育法》评注采用逐条、专题释义的方式对关涉体育法规范、体育法学理论以及实践判例等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有别于仅添加引证的传统文本注释方式。
实务导向性可谓《体育法》评注之“灵魂”,面对零散、不一致的个案裁决,评注既可集中反映司法判例信息,还可对海量判例予以体系化处理,进而给出一致性对策或者正误抉择建议。在学理层面,作为体育法学知识的集成,体育法学术成果可被评注归纳、提炼为较小篇幅,为体育司法实践储备必要教义学知识。
评注虽常与其他文献体例搭配适用,但不同于单纯的文献综述或案例分析,《体育法》评注具有逻辑严谨的解释力与信息容纳能力;亦不同于法学教科书,评注强调实践问题的处理,可发挥类似过滤器的功效,以明晰、显著的方式将各种体育法知识重新编排,对关联材料进行适用性处理,进而鉴别出最具实践价值的参考文本。随着体育法学愈发精细、深奥,法律评注在筛选与整理法学知识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这正是其区别并优于判例数据库之处,读者由此可以更快地获得概况性了解[3]。
此外,《体育法》评注还具有补充与发展功能,包括覆盖理论与实务的空白,以及理论知识在具体领域的应用展开、细化。即使面对新兴问题或法规制的空白地带,评注也并不局限于对既有知识的关注与评析,而是未雨绸缪地提出创设性观点并充分论证。
1.2 《体育法》评注的编纂基础
我国虽无《体育法》评注的编纂实践经验,但在《体育法》新修订背景下,出台配套评注的条件已成熟。
(1)在评注素材层面,《体育法》修订的剩余问题及法规制空白为评注编纂提供了丰富素材与充分空间。《体育法》修订实现了迈向良法的喜人飞跃,但相对于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而言,体育法律规范体系仍然存在滞后的问题[4]。针对立法时滞性、不周延性等固有缺陷,有必要通过评注厘清当下体育法领域规范及适用层面的现实困境,以问题为导向助力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
(2)在学理基础上,体育法学精细化发展及法教义学研究的完善为《体育法》评注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法律体系基本完备,我国部门法研究重点已实现由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转向。在法教义学与体育法学蓬勃发展的当下,《体育法》评注必然会得到正向技术供给。法教义学作为解释之学能建构一套体系完整、路径统一的体育法解释框架,使得保质、高量的系列评注编纂成为可能。法条文的生命力主要展现于后续适用阶段,完善以评注为代表的解释论研究当属新修法背景下的理性选择。在互联网时代,检索便利的电子法律数据库必然提高实务人士的信息获取能力,只要法律评注不沦为简单的资料堆砌,面对海量信息,人们对于评注的需求和依赖并不会减弱[5]。因此,以法教义学为基础的评注法学使得法条运用更为娴熟,无疑是更为“入世”的体育法学发展模式。
(3)就编纂条件而言,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丰硕经验成果及体育人才储备为评注的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持。体育立法不可能尽善尽美,理论发展、法学教育都在特定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中进行,法规范的传承与革新会不断经受实践的考验。对于篇幅浩繁、体系庞杂的体育法体系,具有实践导向的法律工具书能够极大地促进体育司法的适用统一,也会全面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水平。
(4)当前体育法体系是由新形势下体育法治观念所建构的,为《体育法》评注创造了良好的编纂环境。在修法刚完成、学理研究材料尚匮乏之际,评注作者具有“法律人想象力”与深厚学识积累,能预见修法可能附随的问题,并创设性地提出前置解决方案。评注内容的多样性、灵活性亦能够聚焦体育实务痛点,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补充硬法的作用,进而增强参与主体,特别是易被忽略的体育参与者的主体意识[6],以解决《体育法》修订后的剩余问题。
2. 《体育法》评注的增设内因与现实必要
2.1 新《体育法》面临的问题亟待回应
只有良法能够在善治的环境中顺畅运行,新《体育法》面临的问题更应通过评注归纳重点、难点并加以解决。一方面,在《体育法》新修订背景下再次进行立法活动并不现实,直接选择修法作为解决路径,立法成本高且势必会占用稀缺的立法资源,应留给法律评注更多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意欲涵盖所有体育事项的立法模式可行性较低,如体育产业的涉及面广、产业链长,涵盖体育培训、体育文旅等多方面。在明显不符合立法必要性时,应优先选择具有多样性、灵活性的评注对相关问题加以整合,充分发挥配套法评注的能动性补充作用。
(1)《体育法》未充分说明的事项、未妥善解决的问题需法律评注加以阐述。特别是当既有结论形式化、论证力薄弱时,亟待针对规范背后的实质理据进行深入分析。例如,诸多体育管理主体存在权责划分不明的缺陷,在实践中多个体育机构同时开展兴奋剂调查的情形并不鲜见。2020年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反兴奋剂规则》第54条规定,运动员样本检测呈阳性时,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反兴奋剂机构都有权参与调查[7]。这不仅会造成机构间权力的交叉,也会降低反兴奋剂工作的效率。此时,就应由评注为关涉部门界定具体权责
1 ,并对监管空白地带予以补足,探讨常态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建构。评注还可探讨多样化监管方式,以不同领域的内在特征和行业样态作为监管手段选择的核心依据,针对体育文产、体育旅游、教体培训等行业特征采取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手段。(2)《体育法》修订过程中的争议性问题亦需要评注的规范解释,作者对争议问题的整理和再评价是评注的精华[8],可助力实务人士理解修法原意。例如,新《体育法》针对“学校体育”的章名确定在立法理念和内容上都是不小的进步。但质疑观点认为,站在青少年体育和社会体育协调发展、人才健康素质需求上考虑,以“青少年体育”为章名不仅内涵契合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教育价值指向,而且规制范围早已突破校园内、课堂中的外延限制。也有观点认为二者调整的主体范围粗看相似,内涵却大相径庭。“学校体育”责任主体明确(各级各类学校),主要涉及校内教学活动,而“青少年体育”则是“全流程”式的,还涉及日常健身、体育竞赛等内容[9]。面对此类争议,有必要通过评注予以定分止争,可在评注内解释本次修法的深层考量,体系完备的《体育法》评注可汇总各方意见并论述分析,立足立法初衷理解条文,做出权威性解读
2 。(3)《体育法》作为纲领性、综合性体育基本法,无法涵盖体育事业的所有具体事项,详细且全面的条文表述亦难强求。《体育法》未涉及的新领域、新技术可由评注就对策方法、预期效果等内容先行探讨。例如,人工智能体育尚在萌芽期,《体育法》对“人工智能体育应用”的规制难免滞后。虽《体育法》总则彰显了国家鼓励和促进人工智能体育应用的理念,但缺乏对附随的技术风险做出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3 。在体育法规范并无明文规定时,涉及新兴问题的评注内容可依循“技术—制度”导向,弥补“人工智能体育”相关条款缺失之不足,并妥善安排各方利益,不失为可行方案。即便现有判决实例尚属空白,法律评注仍可介绍体育法学理论的最新发展、法律实践的最新进展,以及评注者自身对新兴问题的态度、立场,发挥评注所具有的创新功能。(4)作为一种新“领域法”,《体育法》仍处于发展期,尚未完全实现体系闭合[6]。当今体育科技日新月异,若以恒定、有限的法律规范应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会直接弱化法律的规制功能。例如,赛事数据权益保护应采取主动谋划式、前瞻性的立法模式。在法律明文规定空置的当下,评注可不受法律篇幅的约束,在内容设计方面着力对关键问题进行细致探讨,符合立法的前瞻性要求
4 。如明确赛事组织者的赛事数据享有财产权,内容可规范为赛事数据的获取及市场开发,并探讨侵权行为可能附随的后果[10]。《体育法》评注可通过“现有制度”与“新设制度”的互动实现对赛事数据侵权行为的规制5 ,在相关学理探讨完善后进行立法必要性考察,将抽象性学理论述落实为实定法规范。2.2 法秩序统一视角下完善体育法体系的需求
我国体育法律体系具有精细的网格化框架结构,包括效力层级自上而下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有横向作用于我国体育治理的国际体育“法规”“公约”以及体育组织章程等[11],故应以体系化视角整体审视之。当下体育政策法规融合度提升,多部门联合制定文件比例增多
6 ,需要出台相应配套评注以契合体育法治发展,强化法政策(价值判断)和法技术(规范配置)的有机关联。并且,体育立法属于精细化事项,不仅要求立法者具有高度专业素养,更应具备复合型知识体系,熟稔立法技术与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律。在兼有多重领域学术素养的立法者稀缺的当下,有必要编纂《体育法》评注以进行宏观性阐述和政策性引导。(1)体育活动的顺利运行离不开关涉部门法规范的共同协调、促进。体育活动所涉法律关系类型多样
7 ,纵观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不同阶段享有不同具体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就业培训、劳动救济等多方面内容8 ,并不局限于劳动法等单一部门法的权利范畴,同时具备体育法、人权法乃至宪法等理论意蕴[12]。仅着眼体育法领域难以为新时代体育治理提供充足法律依据,可能遗漏对运动员等主体应享权利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过程应遵循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内在要求[13]。因此,解决体育纠纷不能完全依赖《体育法》,但也不能随意让渡于其他部门法管辖,应建立多元化的渠道为体育维权解纷提供服务。如除体育行政复议外,部分纠纷还可由体育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发挥评注的协调功能,并体系性地统合相关法规范,便可周延权利保障范围。评注亦可探讨合理的配套立法,增加体育立法的针对性与适用性,对关涉体育活动的医疗、教育、文旅等领域知识进行归类和体系化处理,使其与《体育法》适用相得益彰。(2)体育事业的发展方针及政策解读应秉持法秩序统一视角。例如,新《体育法》提倡的健康中国理念需要实现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14],除期冀《全民健身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修订,还亟待多部门在执行层面的联合推动,实现体医融合、体卫融合。因此,政策精神和文件部署若要转化为操作性更强的具体规范,不仅涉及相关部门法规范的衔接适用,还须重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协调。首版《体育法》正式实施前,便通过宣传、推广《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奠定了体育基本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基础。可见,政策性体育文件与《体育法》的衔接适用将对具体事项的操作产生价值导向性影响。
(3)在国际性体育活动领域也存在体育法律、国际性条约、体育项目章程等规范的竞合。体育全球化必然不能脱离国际体育规则大框架,应充分尊重国际体育惯例和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着眼域外,美国《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采用长臂管辖原则
9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同样规定域外适用效力,明确体育赛事承办方可收集非本国参与人员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15]。此类立法加剧了各国间有关数据主权的斗争与对抗,评注可就此进行未雨绸缪式探讨,在综合考量各国立法和保护水平差异的基础上,协调各国体育法域外规范,推动国际体育规则的嬗变。建议《体育法》评注汇总反兴奋剂、知识产权保护、运动员数据收集等具体事项的域外适用效力规则,借由评注的协调、创新等功能,助力我国创始和参与未来体育规则的制定,增强体育的国际核心竞争力。2.3 精细化解读技术性、学理性体育概念的需要
本次《体育法》修法特点显著:一方面,体育法治建设已由粗放转向精细化,体育法内容在技术性、规范性层面愈发精细,体育事项的科学化、技术化进程对体育法概念解读提出更高要求。通过《体育法》评注的解释功能可修正既往相对粗糙和概略的规制方式,尽可能消灭“僵尸性”“宣言性”法律条款。另一方面,本次修法有意识地弥补了旧法留下来的遗憾和空间,将当下体育的热点、重点事项都框定进来。这也需要评注与《体育法》配合,进一步周延规制范围,并对法律文本进行条理化分析。
(1)《体育法》评注并非简单罗列法律结论的工具书,其重要价值在于对法条文内在逻辑、背后深意的准确理解和应用。体育争议解决具有较高的专业门槛,并非一般人通过法条文阅读即可胜任,《体育法》评注具有学理意蕴的权威性解释十分必要。例如,我国兴奋剂犯罪采取单一的立法模式(由刑法典规制),《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中涉兴奋剂刑事内容均仅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概括性表达模糊指向刑法,具体的罪刑罚则缺失。此时,可通过评注弥合“附属刑法”中指示性条款的模糊性缺陷,配合《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关涉文件,为反兴奋剂方面的单行刑法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与内容素材,加强部门法中刑事规范与刑法典的有效衔接。
(2)“体育法”作为法律概念本身,如何界定不仅涉及体育法规范的调整范围,更涉及执法对象甚至部门职责,不可单纯从语义学角度解读。部分边缘领域的活动是否可列入“体育”的范畴,尚存争议[9]。事实上,缩小体育概念的认识分歧不必专门立法规制,通过法律评注即可完成。评注能从法学、哲学等多学科的角度把握体育形式的共性和个性,不遗漏体育活动对于人类身体、心理两方面改造的行为或过程,并保障学术观点、体育项目规则等知识谱系的及时更新,推动体育法规范的精细化发展。应以《体育法》评注完善为契机,设立专章讨论体育法基础概念,为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组织等具体篇章内的体育学理概念做出规范界定,发挥引领作用。
3. 《体育法》评注的功能定位与价值使命
3.1 定分止争:司法参考、规范解读功能
若法规范的原生性缺陷尚有被接受的空间,那么囿于立法技术滞后性、立法主体失策等原因的“人为性缺陷”有必要通过评注予以弥合。《体育法》评注的定分止争功能采取规范分析立场,无须机械地完全拘泥于实定法,可在必要时予以批判,以弥补理论共识或司法裁判的缺失。评注作者也可通过自身观点的表达提出争议解决之良策,但须严格区分自身观点和法条陈述以及通说立场,最终确定的语词含义须在体育概念用法射程之内。例如,体育法益的独立价值必须得到重视,即使是单一侵害体育法益的行为也应受到系统性保护。其中兴奋剂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已经超出公民身体健康权益范畴,还破坏了公正、平等、诚信的体育精神。健康权益以及财产权益并非体育法益的核心内容,不是只属于体育法益所辐射的范围。但是,我国刑法对涉兴奋剂犯罪的立法动因是期冀通过打击兴奋剂犯罪实现对人身或财产法益的保护或是对药品、毒品等管理秩序的维护[16]。评注的汇编可实现兴奋剂规范文件由零散化走向明确化,评注的学理评析则可助力反兴奋剂的法益分析,避免迟钝、浅显,进而系统地制约兴奋剂使用
10 。法律评注的规范解读功能承载着依法治国精神,可贯彻立法者意图,防止法官恣意裁判。近年来,我国“体育垄断第一案”“体育IP第一案”“体育赛事转播第一案”等疑难案件
11 的判决表现出实践中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对体育法规生疏、缺乏体育特殊性考量等问题,因此,源于评注的专业、权威解读便显得弥足珍贵。评注内容编写可倾向衔接立、修法活动,深化体育立法对体育行业特殊性的专业把控,如探索常设性专家咨询制度等。优秀的评注可从法教义学高度对主要文本产生稳定、规范化的作用,系统归纳与《体育法》关联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体育规则、国际条约等详细事项的讨论12 。评注亦可开展体育疑难案例归整及体育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摆脱司法规避体育纠纷的错误做法。基于评注的权威性解读,大多数读者会选择遵循,从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如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启动和逐步深化
13 ,在国家层面逐渐确立“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竞技体育管理模式[17]。体育法学研究也应当遵循党中央的重要指示14 ,明确单项体育协会的定位与主要职责,因此,可就体育社团改革问题编纂专项评注,直面体育社团治理过程中的行政依附和组织虚化现象,详细探讨社团行政脱钩的实体化改革,弥补《体育法》对于体育社团机构治理、规范发展、活力激发等问题的规制空白。此外,评注还可就检索信息做必要补充与发展,甚至提出新的观点并充分论证。面对纷繁的体育学理概念,体育法学研究不能陷入窠臼,应在非形式逻辑领域投入更多关照,覆盖理论与实务的空白,并细化展开对理论的具体应用。例如,对于体育法治所倡导的“健康中国”理念,《体育法》评注可将其纳入原则纲领部分,为“全面健康”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方向性指引,并发挥评注的法条丰容功效,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又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等社团法规范修订迟缓情况下,《体育法》评注的适时介入能补充论证缺失的议题,探讨如何兼顾公益性质与市场竞争力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等中枢性国家级综合社团的改革可能性,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探索和突破。
3.2 便捷参考:信息指引、知识整合功能
提供信息是评注的首要功能,这对鲜有时间阅读专著或期刊论文的体育从业人员而言十分友好。评注相当于浓缩的体育学知识库,配合评注前置目录、关键词索引等导向工具,实务人士能便捷查询可供解决问题的学理论证、判决实例等信息,并凝练内容、择选观点。除依文义能理解的浅层含义外,评注还能提供法条的深层含义(立法者的意志、立法背景、沿革等)。以实践为目标的评注为法律检索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具有成为第一手信息源的潜质。
随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统筹推进,党和国家不断将体育事业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格局中进行谋划,以拓展体育改革发展中的立法支撑。立法上表现为体育专门规范文件以及综合性文件中涉体内容增多[11]。法律评注的信息指引功能会助力便捷、准确、全面地查询《体育法》之外的涉体规范文件。例如,可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规范中的涉体内容纳入《体育法》评注,并有针对性地关注《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新增、修法中的体育相关内容,将实务人士从多次查找海量文件的困局中“解救”出来。在学理层面,《体育法》评注作为高端智力资源、先进体育学理念的聚合体,具有决策咨询、信息指引的智库作用,能总结体育行业规律、凝练体育法理论。
《体育法》评注所归纳的理论部分表达简练、易懂,判例部分也可清晰阐明相关学理知识在司法实务中的接受程度。评注指引会立足读者需求与阅读体验,尽可能引用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概念定义,再次考虑引用其他体育法规、条约等类似概念的界定,或者参考日常用语中的概念使用习惯,做出遵循体育法基本原则的价值评判与选择,保障《体育法》中软法性条款的顺畅实施。《体育法》评注还能发挥历史解读功能,从我国《体育法》修订历程中吸取可借鉴的经验与教训,这恰是实体法条文无法实现的。
《体育法》评注的知识整合功能可不囿于规范法文件的言语简练之要求,能翔实且全面地梳理体育领域现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体育法》新修订背景下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在评注整合与解释工作的方法论顺位上,首先要立足法条文本,将文义解释的初步结论与规范语境相印证,初步探知语词规范含义,再经由立法材料及沿革历史,探求对象条款的设立目的与价值意义,确保评注者持有统一的解释标准。以《体育法》“体育仲裁章”为例,其作为基础性立法应在宏观层面加以回应,如果规定过于严密、具体,不利于后期灵活调整。
《体育法》仅需关注体育仲裁的特殊问题,如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范围、期限、特别程序、临时措施等基础性问题可参考《体育法》评注内容,通过评注明确仲裁与司法的管辖边界与权限,并整合、协调《体育法》“体育仲裁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以及《体育仲裁规则》的衔接关系。体育仲裁的专题评注可重视体育行业的特殊需求,指引专业高效、自主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构。此外,系统整合体育仲裁规范,保留《仲裁法》中适用体育仲裁的一般规范
15 ,将共同性留给《仲裁法》;协调关涉法规范内容,在涉及多重部门法重叠时,不应丧失体育法治的主导作用。3.3 平台搭建:沟通协调、衔接适用功能
《体育法》评注的行业协调作用契合我国体育法规范的基本政策与价值取向,有利于打通学者与法官之间的隔阂,促进学术界内部的思想交流,并提供跨学科的交流空间。《体育法》评注可成为体育治理拓展成果的新平台,可将针对体育治理的有益提案于评注中集中展现。例如,近年来对体育律师的需求增加,很多大型赛会和活动均会组织体育法律师团队,《体育法》评注可汇集相关行业的专业资源以构建面向体育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针对组建体育律师库等具体举措进行探索。在发挥衔接职能时,评注可规范、完善体育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权责边界,综合论证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构建更加成熟、易操作的体育规范协同工作机制。例如,充分考虑体育产业融合性强的特点,明确体育与文化、娱乐、医疗等领域有机融合下的管理主体责任,并通过评注加强体育内部各系统、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纾解体育数据资源“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的困境。
近年来,我国不断强调协商治理在公共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
16 ,转变仅由行政权主导的单向治理模式17 。《体育法》评注可正向引领合作治理模式的建构,率先厘清体育合作治理的深层理论与制度构型问题,实现体育治理行政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评注具有的沟通交流功能可破除传统官僚体制下的等级壁垒,以便不同主体为共同目标进行常态化、制度化合作,不再将体育治理简单视为法治政府的内涵。例如,《体育法》评注可规范把握运动员注册的去行政化动向,并根据项目特点、部门职能等要素,探讨更具针对性、灵活性的注册政策,采取分级分类方法将注册工作合理分配到体育管理部门、第三方组织、科研院所、学会等不同主体。在法规范层面,《体育法》也与其他部门法规范存在交集,需《体育法》评注加强彼此间的衔接适用。评注对关涉法规范的体系性协调是实现有效信息指引、检索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判评注质量的重要标准。体育赛事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复合性法律关系,兼具多重法律性质。体育赛事主办方多为地方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涉及公共利益等公法领域问题,而体育俱乐部、赛事赞助方则涉及垄断协议、体育劳动纠纷等私法问题[18]。仅依赖单一法规范易落入束手无策的境地,理想方案是在把握体育特殊性的基础上衔接运用体育规则、民商事规范、行政法规范等进行综合治理。既要填补体育事业的规制空白,同时也要恪守界限,注意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形成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的适用体系。多数体育事业与传统行业相比并无太多差异性
18 ,即使面临法律适用冲突,也不必以割裂视角着眼单一法规范,可将专业性争议问题置于特定章节或部门法内查询,完善的《体育法》评注则会使该过程更便捷。此外,由于实定法往往存在法规不清楚、不统一甚至前后矛盾的现象,必须经过法律评注的归类和体系化处理才能提供精确的信息。如除体育仲裁之外,还可诉诸调解、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它们相互补充且各有优势。若仅期冀追求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也要耗费8个月之久。但体育劳动纠纷对仲裁的时效性、准确性均有较高要求,诉诸过度耗时的纠纷仲裁对于短暂宝贵的职业运动生涯并不明智。当出现体育纠纷的多向解决方式时,具体的程序选择较为复杂[19]。构建一套兼具普适性与权威性的体育仲裁适用标准一时恐难有完整的程序设计,尚需要配套评注从理论与实践中不断反复自证,可通过评注制定精细化的程序设计,以便捷衔接各类纠纷解决方式。
3.4 国际参与:争端解决、交流合作功能
加强国际交流、增强国际影响力是现代体育法治的必由之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同于实体法,《体育法》评注能引入域外可借鉴的优良法规范、实践判例等,以充实论证。例如,我国出台体育政策、举办大型活动时,以往做法是临时设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如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此时,可由《体育法》评注汇总如日本“体育推进会议”“体育部际联席会议”等值得借鉴的制度,进而加强外部的联系交流,扩大中国体育法治理论与体育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国际体育争端的解决也是体育法规范适用不可回避的问题,参与全球体育治理方可反映中国国际体育法治话语权、参与度的提升[15],主要表现在其他国家对我国提案或主张的接受程度,包含中国法对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的影响与形塑。
以“孙杨禁赛案”为警醒,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运用能力亟待提升,而这并非仅依靠研习《体育法》就能完成的,应尽快完善国际体育专题的小型评注,作为指导案件处理的工具书。体育领域的“软法”(如《奥林匹克宪章》《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规则》等)的合理适用也需要评注的准确指引和权威性解读。评注能以高标准实现素材筛选和知识整合,使其有潜力成为塑造未来法律发展的因素。例如,当前全球体育管理的组织结构业已定型,国际体育纠纷不仅应当遵守宪章和各体育组织内部章程中关于提交CAS仲裁解决争议的规定,还应接轨CAS解决争端国际机制[18],重视其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头部作用
19 。《体育法》评注可梳理层级治理体系下国际体育协会的内部规范,契合竞技体育活动的全球性、自治性特点。4. 《体育法》评注的理念因应与编纂旨趣
4.1 秉持“以人为本”的第一要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法治建设的共同价值基础,是体育法规范适用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指引、评价、检验《体育法》修改成效的最终标准[20]。法律评注与其所解释的实定法一样,背后所蕴含的是对特定国家、民族、法域的文化认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21],体现出新时代我国体育的价值功能、地位作用的战略定位,《体育法》评注的编纂应具有时代的使命与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明确了体育事业的公益性
20 ,因此,对体育事业任何形式的法律治理都必须考虑公共利益。体育活动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注的编纂不能被简单视为体育行政管理的一个方面,不可与体育事业及其公益性、人民性相分裂。若只是宣示“平等地享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远远不够,对于老年人和残疾人而言,一个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健身场馆仅具有“望梅止渴”之价值意蕴。为此,《体育法》评注应特别关注实践中各类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不应过分强调平等形式上的“冷酷的一致性”,而需注重对个案正义的追寻,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在竞技体育领域,“以人为本”直接表现为注重职业运动员的发展前景与生活质量
21 ,《体育法》评注应体现保障特性,明确探讨运动员的权利保障内容。如评注可借鉴域外经验进一步完善运动员伤残救助机制22 ,作为运动员伤病的兜底性保障,弥补新修订《体育法》“保障条件”章的不足。4.2 重视依法治体,强化政府责任
依法治体是依法治国在体育领域的具体化表现、逻辑上的自然延伸,评注内容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贯穿于体育治理的各方面。在法律立证时,即便是立法者也需要引用法律评注,使得国家体育发展主张和大政方针能彰显体育强国、依法治体等国家意志。例如,新《体育法》“竞技体育”章中不再将“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制度”作为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事务,而让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具体制定、实施。相应地,《体育法》评注应把握运动员注册的去行政化动向,并根据项目特点,探讨更具针对性、灵活性的注册政策。例如,可探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出台内容更详细的《体育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规的设想,以专门的法律化经济政策工具强调政府责任,配合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等文件的跟进。
针对具体事项的专题性评注撰写可助力单项体育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出台标准化文件,为体育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提供规范依据。如强调地方政府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责任,着重关照公益宣传团体、公益体育活动赞助、群众体育设施建设等。此外,《体育法》评注应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对体育市场、体育赛事的监管方式方法,特别是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有效提高体育行政监管水平。
4.3 注重《体育法》与其他关联法规范的有机结合
注重体系不仅与法教义学注重概念和体系一脉相承,也是法律评注的实务导向使然[5]。体育法学不仅是简单的约束性规则,更具有丰富的哲学、人类学意蕴[22]。其兼具法学和体育学特征,不能简单地采用某一部门法的价值取向。例如,打击兴奋剂违法应具有全流程性,监管需始于源头,而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更多聚焦于赛事中、事后监管,面对兴奋剂生产、制造、运输等环节则略显捉襟见肘。自兴奋剂入刑后,检察机关亦会介入相关案件,更需要评注以体系性视角商讨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在尊重各部门自身特点与能动作用的基础上,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反兴奋剂管理体制
23 。在反兴奋剂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等制度上,评注可细化协调反兴奋剂机构之间、与外部机构的分工与合作24 ,以形成内外并行不悖、交流顺畅的反兴奋剂合作机制。在体育法原则层面也涉及与其他法规范价值、立场的关联与重合。体育法所具有的自由、正义等理念是任何法都普遍具有的共性,但是体育活动本身的对抗性和规则范围内的竞技性使体育法又具有特殊的独立价值。《体育法》首条便规定其制定目的是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水平,但并未明确提出并界定“体育权利”,尚属于由成文法所推理的非显性原则。但《体育法》条文中多处贯穿了保障体育权利的立法理念,需要评注加以汇总,以方便检索、适用
25 。5. 《体育法》评注的编纂体例与基本范式
5.1 评注编纂的进程安排与篇幅规划
在编纂进程方面,应正视并肯定《体育法》评注的积极意义,但评注编纂切忌急于求成,首版《体育法》评注不必盲目完全覆盖体育规范各领域。体系完备的《体育法》评注意味着能对体育法规范体系进行全领域的深入解读,对精深的体育法概念进行教义学探索;但其有赖于《体育法》法典化成熟,若先着手《体育法》全文评注,在并无编纂先例参考的当下,组稿、统稿任务艰巨。修法完成伊始,《体育法》各项条款的具体实效还有待考量,难以对所有条文评注都保持学术深度。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可就体育仲裁、兴奋剂规制等具体问题,先着手专题评注的编写。待到编纂经验积累、评注人才发展、修法实效显现等条件成熟时,才适宜开展《体育法》全文的整体评注工作。此时,评注应注重章节编排、立场把控等细节问题,以保证内容的体系性协调。改变传统“分别认领条款+分头写作”的工作程序,避免观点对立、文风差异等失衡窘境。
在评注篇幅方面,应考量论述问题的理论、实践价值,做到繁简有别,而非凭借评注作者学术立场、价值取向等非理性标准进行自由发挥。由于体育法规范文件、学术文献浩如烟海,评注援引的取舍标准可以是观点的相关性与合理性、作者的权威性以及知识的即时性等。为回应体育领域的特殊行业需求,须细致考察评注对象可能涉及的疑难要素、争议论点以及关联文献与判例,从而预先估算出单一条款或章节应占比重。若重要内容多次出现,作者应注重把握其内容上的关联性,避免重复评述。可查阅、参照其他同类评注以合理预设专题评注的体量,以体系性视野考量同一问题在其他评注中的占比,进而精准规划论述篇幅。
另外,对于体育界既有定义、司法判决、学术评价等描述内容,评注应进行分类标注,把握客观描述与主观评价的界限。在初版《体育法》评注完成后,也应注重更新后续的新立、修法变化。对于失去时效性的旧版案例,应当适时更新,关注体育法学的新观点、援引新文献,避免评注内容与司法实践脱节。在评注内容的与时俱进过程中,要以显著标识提醒作者注意内容的更新,并解释评注所采新观点的理由。针对组稿、统稿艰难的大型评注,可通过再版前推出增补版或者及时修订网络版的方式予以弥补。
5.2 评注编纂的体例明确与格式统一
作为体育法系列评注的初次尝试,应注重规范评注文本的体例形式,不仅要满足评注文本的体系性需求,亦可为后续可能涉及的评注增补做样章。德国法律评注编纂前会有类似的“评注体例指南”,否则易陷入统一规则缺失下的逐条评注。评注文本应尽可能紧扣实践相关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作为具有实践导向的评注类文献,不同于纯学理论述式专著,为实现实务读者友好性,法律评注在逐条释义之外还应特设一些教科书式的概要文字(编写指南),置于特定的编、章、节之前,以规范各条评注写作结构的基本要素。内容不仅涵盖评注的前置导言、文本目录、章节结构等排列格式,亦包含注释的使用方式、字符缩写方式、参考材料的引注形式等细节要素,作为囿于单个法条的有限体系性的补救,避免陷入评注技术泥潭而耽误深层次的体育法理论建构。实质性论证与信息应尽可能显示于正文,在一般情况下,脚注仅用于显示援引资料信息,可辅以案例的类型化梳理
26 ,以彰显条文的内在条理,并可辅之关键词索引,便捷检索,以彰显《体育法》评注的实务导向特征,切忌专著性质的导读性长文。评注虽有“甄别”意义,须客观综述既有观点,但并不排斥评注作者个人观点的表达[23]。必要的理论探讨可在评注的补充和延展部分予以论述,可倡导性提出符合作者学术立场的理论选择,以丰富《体育法》评注的学理价值,论证亦应在法教义学范畴内,理论性、哲学性前提不必过分展开。
5.3 评注编纂的内容取向与素材择选
评注编纂旨趣在于法律适用的规范化、理性化,不应仅着眼理论型读者,其司法适用的指引效果必须考量实务人士的观感,助力其查阅、求解实践难题。裁判员、运动员、体育行政官员等体育人不一定具有深厚的体育法学理论功底,但均为体育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者。例如,伴随群众性商业性赛事审批制度的取消,我国各级各类体育赛事呈现井喷态势。评注可就我国竞赛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指引,如采取分级分类方法细致探讨体育竞赛管理制度,依据赛事等级、类别具体设置组织和举办标准、实施规则、安全准则等具体细节,并清晰界定赛事组织者的义务。与之相应,评注的文风选择和术语使用须考虑体育从业人员等预设读者,在体育技术概念、规则评析等精细化事项上保持学术性、专业性,同时融入体育普遍惯用的术语等通俗用语。
在援引文献选择时,除倾向有标杆、引领作用的文献外,还需要综合考量读者的学术兴趣和实践需求。文献说明必须筛选、精简,为使读者有所裨益,必要时可以按照问题节点排序[24],不可大而空。《体育法》评注不能等同于机械的法条汇编或案例汇总,纯粹字面说明的文义解释更不能成为评注的唯一方法,而应重视实践导向的说明、评述,并兼顾素材的援引优先级、编排逻辑等形式问题。新《体育法》可能面临修法正确性、内容充分性、规范指引性等争议性问题,评注内容可对此进行学术分析与精炼总结,并以广泛且容易获取的关联文献为基础材料。为系统和全面地提供参考,评注需要综合梳理资料,详细探讨具体条文的诞生历史、政策意义以及与其他条款的协调关系,兼顾问题的共性与个性。
在编纂技术上,评注语言应当高度凝练,不得为追求辞藻华丽而过分使用无谓的修辞。评注重在整合、存储知识,而非法律生成,应进行符合法条文特定语境的实质性解读以及更为结构化的分析与体系化排列。问题论述应当直接、简洁,并注重评注内容结构的连贯性。同时鼓励综述类文章的创作,重视既有成果的总结,并建立关联案例、关涉学理知识的中枢引用机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评注素材的择选直接关乎其质量。评注援引的案例、文献等素材应通过精心择选,贵精而不贪全。评注旨在为现行法的潜在或已有问题提供满意回答,并经系统编排后予以体系化呈现。周延规制问题并非竭力地穷尽材料,首版《体育法》评注可优先聚焦研究较深的议题,如竞技体育规则、群众体育发展、体育仲裁事项等。既往研究较少或司法适用冷淡的事项则可延后,诸如近年来兴起的人工智能体育、大数据体育应用等。聚焦于热门、争议较大的重点议题的评注不仅使得评注表达更为简明扼要,其信息指引、规范解释作用亦可优化,符合体育司法实践需求。评注素材应来源于体育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有必要通过专题评注聚焦论述。例如,单一的原则性条款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可关注职业体育联赛体制、俱乐部法人治理、准入制度、职业运动员权益保护等重点议题,以针对性较强的专题评注对《体育法》中的职业体育内容进行系统性补足。
此外,基于体育活动的国际化特性,评注的撰写需有国际视野。在明确外部定位的同时,若法条本身存在逻辑不清等固有缺陷,可允许评注重构内部体系,对相关条文规则提出改良性建议。例如,可参考国际体育组织设立内部纪律处罚、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并将“用尽内部救济”写入单项体育协会的章程,发挥体育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能动性
27 。体育行业自治应该与法治互动协调,评注学者不仅着眼域外知识的讨论与观点凝练,且应注重推动原创中国学说的形成。中国本土理论与域外学说的比重应灵活权衡,不能仅因某个学说在域外为通说就径行采纳,法规范的本土化过程要求对域外知识仔细检查,找寻确实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法或学理论据。6. 余 论
本文重点探讨《体育法》评注提上体育法治工作议程的必要性,以及《体育法》评注编纂的理念要求和模式选择。但在体育法规范体系日趋完善、评注蓬勃发展的同时,亦应重视体育法治人才的培养,此乃《体育法》评注推进的重要基石。新《体育法》明确提出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培养各类体育专业人才的要求。在将来评注实际编纂过程中,一方面,应建立荟萃多类体育法治人才的高端智库,以海纳谙熟体育法学的专业人才,并给予其论文发表等学术成果展示的机会,作为《体育法》评注编纂的正向激励机制,使得体育法治人才在《体育法》评注编纂过程中发挥最大效能。另一方面,建构我国体育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体育法学适时成为独立专业和学科,进入高等院校的专业与课程教学体系。可在体育和法学院校中增设体育法学专业,探索分类设置体育法学专业和课程的方式,加快培养不同类型的体育法治人才。
1 ①参见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第3条的规定。2 ②笔者也倾向暂不修改章名,如果条文内容无法以“学校体育”章名涵盖,再考虑修改章名的问题。3 ③仅有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4 ④相应法律救济方案应予以充分考虑:依据一般性数据保护法或者赛事权利保护机制对赛事组织者的赛事数据权益进行保护;通过专门立法或者相关法律解释条款加以保护。5 ⑤就立法基础而言,《体育法》对赛事数据权益保护可援引《民法典》第12条,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 ⑥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制定关涉20余个部委和多个行业领域。7 ⑦既有体育事务合同、体育侵权纠纷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体育纪律处罚等不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8 ①《体育法》关于运动员权利保护可归纳为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注册与交流权、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权以及其他权利几大类。9 ②该法第105条还规定,美国与其他国家可签订消除数据获取障碍的双边协议。2019年美国与英国达成第一个数据获取双边协议,允许两国执法机构获得本国政府授权后直接要求在对方国家设立运营的科技公司披露与严重犯罪(包括恐怖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儿童性侵害、网络犯罪等)相关的数据。10 ①《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提出,反兴奋剂体系建立在体育的内在价值观“体育精神”之上,而体育精神核心在于公平竞争、尊重规则、纯洁体育以及保护运动员健康。德国《联邦反兴奋剂法》也规定,“本法旨在打击体育领域兴奋剂的使用以保护运动员的健康,保证体育比赛的公平和机会平等,从而维护体育诚信”。11 ②如“广东粤超体育与广东省足球协会、广州珠超联赛体育垄断纠纷案”“东方IC诉‘全体育’不正当竞争案”“北京新浪诉北京天盈九州案”等。12 ③例如,普通类体育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在缺乏当事人自主选择时,应根据体育行业规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合适法律而行之,即适用被上诉主体(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相关体育组织等)所在地国家的法律。13 ④在国家直接推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统一部署下,单项体育协会、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已有部分完成脱钩,中国足协、中国篮协等在实体化建设和行业治理方面取得较大进展。14 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并提出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15 ①主要是《仲裁法》第4章“仲裁程序”中的部分规定。16 ①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7 ②例如,《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指导性目录中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项目。18 ③如体育培训、体育旅游等,与传统的培训、休闲旅游相比,并没有太多特殊性,现行关联法规完全可以适用。19 ①CAS为世界范围内最专门、最权威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借助《奥林匹克宪章》、体育协会章程、运动员协议、国际性体育赛事文件中的强制仲裁条款以及当事人的仲裁合意取得广泛管辖权。20 ②参见《宪法》第21条第2款、第46条第2款,《体育法》第2条。21 ③参见《体育法》第46条。22 ④韩国《体育振兴法》第14条规定:“国家队成员或国家队的教练成员在国际赛事、训练和指导训练期间死亡或严重受伤,国家应该提供补偿金、养老金、治疗和其他帮助。”波兰《体育法》第38条也规定了必须为国家队运动员投保与其从事的体育有关的意外事故保险。23 ⑤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二章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具体实施各项工作。24 ①《反兴奋剂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各职权范围内反兴奋剂工作,在实践中也实行兴奋剂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医疗、海关、外事等行政机关)。25 ②参见《体育法》第5条、第10条第1款、第18条。26 ③案例的援引可仅在评注中展示案例缩写或索引编号(不必全文摘录),以保障评注整体文风的简明扼要。27 ①国家体育总局《“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提出“完善申诉、内部争议解决等体育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单项体育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与体育仲裁有效衔接”的要求,新《体育法》将其上升为“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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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越峰. 论体育发展行政法的多重构造. 体育科研. 2024(02): 2-8+21 . 百度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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