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chanism, Dilemma and Breakthrough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 Sports-Medicine IntegrationAnalysis based on Actor-Network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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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体医融合的跨界性与复杂性决定了推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必然性。从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看,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本质上是一个以各级政府和体医行政部门为主导,企业、社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社区、公众、媒体等创新主体和理念文化、政策法规、信息数据、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共同作为行动者参与的转译实践过程,包括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动员和消解异议等环节。当前,体医融合协同创新仍面临制度悬浮所致的转译愿景锚定不力、结构束缚所致的行动者能动性受阻、主体分化所致的转译合力不足、空间制约所致的转译载体有限等多重困境。对此,可以从制度优化、结构调适、主体整合和空间创设等方面入手,破解转译困局,推动构建行动者网络,深化体医融合协同创新。
Abstract:The cross-border and complexity of sports-medicine integration determine the inevitability of promoting it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ctor-network theory, the integration and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of sports-medicine integration is essentially a translation practice process that tak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and sports and medic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s the core, and enterprises, social organizations,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communities, the public and media as innovative entities, and ideology, policy, culture, data, technology, and funding as innovative elements, which combines to act as actors. This process includes problem presentation, benefit allocation, mobilization, and resolution of objections. At present, the innovation still faces multiple difficulties, such as weak anchoring of translation visions caused by institutional suspension, limited actor initiative caused by structural constraints, hindered synergy in translation caused by subject differentiation, and insufficient vectors for translation caused by limited space. In this regard, we can start from the aspects of institutional optimization, structural adjustment, integration of subjects and space creation to crack the translation dilemma,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ctor-network, and deepen th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of sports-medicine inte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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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自2016年健康中国战略提出“加强体医融合和非医疗健康干预”以来,依靠政府的发动和组织,短短数年体医融合已成为推动公共健康体系从以疾病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促进为中心转型的重要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先后将体医融合纳入其中,一系列顶层设计意味着体医融合所扮演的健康促进角色更加重要,涉及的社会资源以及影响的利益关系愈发复杂。但受到知识跨域、资源失衡、过程复杂、信息有限、制度滞后等权变因素的制约[1−2],任何单一行动主体的资源和能力都无法有效应对此种跨界性和复杂性,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社会组织、企业、群众等行动主体形成协同治理的网络格局[3−4],将各种挑战通过具体实践过程中的创新探索(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等)加以化解,继而实现体医融合所追求的健康价值目标。习近平[5]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健康关口前移,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指明了未来体医融合发展的“协同”进路。江苏省等地方政府也明确提出“推动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开展体医融合协同创新”[6]。在此背景下,推动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创新成为有效应对体医融合发展跨界性和复杂性的必然选择。
当前,已有研究主要围绕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发生逻辑[7]、路径模式[8]、平台建设[9]等进行了初步解释和讨论,但在总体上局限于宏观层面的理论思考,疏于微观层面的行动分析,尤其是对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过程机制问题、多元参与主体的结构关系问题以及此场域中多元行动者的价值认同与利益转换问题缺乏足够关切,进而导致相关探讨形成的实践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有待商榷。对此,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提供的以转译(translation)机制为内在逻辑、以行动者网络构建为发展结果的整合性理论架构为解析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实践中多元行动者的角色属性、行为逻辑及其利益互动,揭示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过程机制,厘清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和破局之策提供了思路。
2. 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内涵论绎
2.1 体医融合协同创新
协同是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中具有差异性的组分之间相互协调、补充,自组织地产生系统的有序时空结构和功能的行为[10]。协同创新是协同思想在创新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表现为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多元异质主体基于能力和资源的互补性,推动知识、技术、人力、物力、财力等创新资源在彼此之间有序流动、相互融合,以完成目标任务,寻求价值共创的过程[11−12]。由此,可以将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理解为,基于健康中国战略的使命牵引,通过意志引导和机制安排推动来自体育系统与医疗卫生系统的政府、市场、社会、群众等不同界别的多元主体,围绕构建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在国家、区域、产业、组织和用户层面存在的重要科学问题(如体医融合的理论基础)、重大发展议题(如体医融合发展的顶层设计)、产业技术难题(如数字化体医融合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以及个性化需求(如体医融合服务的精准供给),通过建构协同创新网络来促进彼此之间物资、人才、资金、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的交流共享,实现价值共创。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并非仅关注其中的技术创新活动,而是囊括产品和服务创新、理论创新、政策创新、组织创新等多元内容在内的创新体系,最终目的在于破解体医融合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需求痛点、问题难点、技术卡点,形成面向多元体医融合场景(如慢性病预防、运动损伤康复、科学健身指导等)的科学解决方案,推动建成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
2.2 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
ANT以行动者(actor)、转译和网络(network)3个概念为核心,强调异质行动者可以通过转译的方式制造差别、改变状态,每一个行动者就是一个转译者或网络节点,它们在实践中相互交织形成一个动态演化的、不可分割的异质性网络[13]。拉图尔等[14]指出,凡是能够对事物施加影响或改变事物状态的元素都可以称为行动者,包括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根据行动者所扮演的角色,也可分为核心行动者和一般行动者,核心行动者在整个网络建构过程中扮演着领导者和“代言人”的角色。着眼于实践,我国的体医融合发展主要由各级政府及体育、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主导,自上而下层层推动,这直接决定了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收益及系统演化路径,奠定了其核心行动者角色,是最重要的“织网者”[15]。其他行动者则为一般行动者,具体包括除体育和医疗卫生部门以外的其他支持部门(如教育、养老、民政、财政部门等)、体医融合类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社区、公民(主要指获取体医融合产品和服务的人群,如慢性病人群、运动损伤人群等)、新闻媒体等人类行动者以及作为创新要素的理念文化、政策法规、信息数据、资金技术等非人类行动者。行动是行动者间关系联结与网络结构秩序化的关键要素,因此只有追寻行动者的行动踪迹,才能理解行动如何被完成以及网络如何建构,拉图尔将这一过程称为转译。可以说,转译直接决定了行动者网络能否缔结而成,是理解ANT的关键。转译一般需要经历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动员等环节。在问题呈现阶段,核心行动者提出问题和定义问题的本质,明确强制通行点(Obligatory Passage Point,OPP)。随后,核心行动者根据各行动者的目标进行利益赋予,通过多元化手段征召动员多方行动者通过OPP并完成角色界定,核心行动者也上升为整个网络联盟的“代言人”。同时,核心行动者还要应对整个转译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异议,以维护共识,确保网络建构的稳定性。在这一过程中,所有行动者都处于转换和被转换的状态,且某一行动者的角色是通过其他行动者而界定的[16]。
从ANT与协同创新的理论联结来看,协同创新强调多元创新主体以“基于主体互动、实现价值共创”为行为逻辑,旨在通过建构各类规则和渠道,推动多元主体间的利益调和与行动整合,其关键是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网络创新模式。ANT则指出一切行动者均具有能动性,行动者只有衔接其他行动者才能获得力量,主张构建和谐平等的网络,强调网络节点间的相互依赖和互动关系是实现集体行动的关键。可以看出,强调多元主体参与、重视利益化解与共同合作、致力于达成异质行动者平等互动的网络化状态[17],构成了ANT与协同创新的理论契合点。由此观之,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就是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高校、社区、公众、新闻媒体等各类参与主体和理念文化、政策法规、信息数据、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在内的多元异质行动者通过转译机制,建立协同创新的行动者网络,推动行动主体间深度互嵌,以解决体医融合发展中所面临的特定问题,顺利构建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的过程(图1)。
3. 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过程机制
3.1 问题呈现:以“建立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为行动共识
问题呈现是转译过程的首要环节,旨在由核心行动者抽象出各异质性行动者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设置解决问题的OPP[18]。作为转译发起的触发机制,OPP能够在满足多方利益的前提下使异质行动者互相理解并建构共同目标,进而实现求同存异基础上公私目标的耦合。前文已指出,为了“推动健康关口前移,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催生了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现实需要。围绕这一目标,多元异质行动者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逐渐产生了协同创新行为,因此,“建立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就成为构建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的OPP(图1)。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所言:“理性行动者通过谈判、妥协达成合作,其关键是行动者必须认识到共同目标,建立起沟通能力和信任关系。”为了清晰呈现问题,锚定共同目标,核心行动者需要担负起“召集人”和“代言人”的角色,确保能够准确地把异质行动者的问题、兴趣或利益通过自己的语言翻译和转换出来。在构建行动者网络初期,各级政府及体育、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核心行动者具有创新决策的控制权,如明确创新目标、审批创新项目等,尤其需要通过意志引导、机制安排和对话协商帮助其他行动者理解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本身的内涵,积极描述体医融合背后的公共价值,推进协同创新成果的愿景分享,消解场域内部的对立关系,激活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让异质行动者认知共生、产生共情、进行合作。同时,在政府等人类行动者的共同努力下,体医融合的理念文化、政策法规、信息数据、资金技术等非人类行动者以“代言人”转译的途径进行意见表达,有序地参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的建构。
3.2 利益赋予:以关系联结为目标的利益共享
利益赋予是核心行动者努力满足其他行动者利益诉求、维护网络稳定的过程。合理的利益赋予可以吸引多元创新主体的兴趣[20],推动实现以关系联结为目的的利益共享,是转译过程的着力点。尤其是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行动者而言,利益赋予能够确保其在协同创新中的决策权和话语权,从而避免强势行动者利益单向度主导体医融合发展,遏制创新活力。由此,通过多方利益置换与协调,体医系统间、多元主体间达成利益平衡,形成利益共识。从整体来看:体育系统通过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实现体育在国民健康中的深度参与,提升体育作为健康“守门人”的价值地位;医疗卫生系统则丰富医疗卫生服务供给,重塑行业利益格局,推进主动健康模式变革。从具体行动者来看:政府作为“调停者”和利益“代言人”,其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为异质行动者之间的协商提供了基本遵循,引领促进了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发生发展;大众通过参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更好地满足了健康需求,增加了健康资本,增强了权利意识,提升了健康获得感和生活幸福感;提供体医融合产品和服务的运动健康企业通过参与行动者网络拓展盈利空间,并履行社会责任,提升社会美誉度;参与体医融合服务供给的一线医护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收获了更好的工资待遇和更强的职业成就感;来自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健康专家通过参与体医融合在获得权力、利益、声望等功利性回报的同时,满足自身参与公共服务、践行社会责任的道德情感;以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监督等形式进入网络的社会组织有效弥补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缺口;提供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以及发展方案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收获了科研产出、成果转化等收益,拓展了体医融合的创新发展空间;各类新闻媒体则在扮演好社会监督、媒介动员和推动创新扩散角色的同时,在健康促进领域收获更加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3.3 征召动员:以各尽其能为目标的责任共担
征召是基于利益赋予的核心行动者通过交互磋商、协议代言等一系列策略,为目标群体加入网络创造条件的过程。动员的意义在于强化行动者间的价值共识,进一步调动多元行动者的参与热情,步调一致地互构网络运行[18]。二者在行为上具有连续性。在构建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的过程中,政府作为征召动员主体,能够利用其在资源、资金、人力、物力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其他行动者所不具备的合法性再生产能力、制度供给能力和强制规制能力[21]形成多种有效的征召动员方式。具体包括:①职能征召,指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征召。体医融合涉及多部门,需要正视行动者在发展特点和资源优势上的差异征召,建立多元共治、多方参与、横向联动的政府内部职能部门行动网络。例如,上海市依靠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征召多部门参与,山东省成立了体卫融合试点工作协调推进小组。②行政征召,主要指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制定、制度保障等行政手段对异质行动者进行权责界定、合理引导,进而将行动者征召进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中。例如,科技部明确将“运动营养”“运动康复治疗”“运动伤病防治”“运动与健身指导服务技术” “慢病的运动预防与干预技术”5种技术确定为高新技术,有助于社会各界对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领域的重视[7]。③教育宣传征召,主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引起行动者关注,并激发他们参与特定行动。例如,需求是创新的重要动力,政府通过各类新旧媒体广泛宣传运动促进健康、体医融合、主动健康等健康理念,促进大众对于体医融合的理解与重视,更加主动地表达运动健康需求,推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④专业化征召。一方面,征召专业化体医融合复合型人才进入协同创新网络。例如,在高校开设培养体医融合人才的本科、研究生专业,组织运动处方培训班提升医务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服务人员的行动能力等。另一方面,征召专业化服务保障协同创新的顺利进行。例如,征召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以及金融法律机构,为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平台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和法律服务。通过不同形式的征召,各行动者被界定角色、赋予任务并具有行动倾向,最终顺利成为网络成员。需要说明的是,在行动者网络中,任何行动者都可以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和资源优势,完成征召动员。例如,上海体育大学通过承担“健康中国与体育强国建设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研究”“推动体医融合运动促进健康体系创新发展研究”等科研项目,征召其他高校和各类企业等行动者共同推进体医融合协同创新。
3.4 消解异议:以维护共识为目标的整合代言
行动者网络的建构具有动态性、过程性。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建构过程中,异质行动者在转译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异议,即对网络中角色定位、利益和行动承诺产生质疑、反抗和拒绝,掣肘行动者网络的形成、发展和稳定。例如,体医融合产品和服务的前期投入成本较高,收益周期较长,一旦接受政府政策征召的企业发现创新成果所获收益不佳、与预设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相出入时,就不可避免地会对自身承担的角色和责任产生怀疑,甚至萌生退出动机。创新天然依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进一步增加了异议出现的频率。这就要求政府及体育、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不断提升异议处置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动态管理能力,做好利益“代言人”,能够依据一般行动者的现实状态、问题障碍及价值目标,敏锐捕捉异质行动者的利益需求变化,有针对性地制定保障策略、激励制度和风险应对方案,不断地重新赋予行动者新的角色和利益追求,以消解异议,维持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的稳定性。例如,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体医融合联席会议制度机制,并积极鼓励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行动者参与监督,便于建立核心行动者与一般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联系,助力异议的发现与化解。
综上,本文初步构建了基于转译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过程机制:转译行动由处在纽带中心的各级政府及体育、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发起,通过问题呈现明确行动共识,通过利益赋予实现关系联结,通过征召动员完成行动者吸纳,通过消解异议维护共识,推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构建,实现价值共创。需要指出的是,实践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了理论机制的理想性,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转译过程并非一次性就可以完成的简单任务,待解决问题的多元性、创新过程的动态性、创新实践的在地性决定了转译过程的多元、波折、反复和迭代。
4. 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困境审视
一般而言,经过转译环节,体医融合场域中的一般行动者会追随核心行动者形成价值共识、做出利益协同行为,推动建立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但是受到“制度—结构—主体—空间”多重因素影响,通过转译建构行动者网络,顺利达至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目标的过程并不顺利。
4.1 制度悬浮: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转译愿景锚定不力
制度通过提供规则、框架和约束机制,围绕OPP使行动者开展转译行动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体医融合制度建设的悬浮化弱化了OPP的作用和价值,模糊了行动者的转译目标和行为规范,影响了转译发起和行动开展。
(1)制度设计滞后,OPP的转译牵引力不足。“建立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作为缔结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的OPP,为多元行动者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行动愿景。OPP的确认和实现有赖于一系列明确的操作机制,如有效的决策流程、明确的沟通渠道、合理的资源配置等,这些操作机制往往在必要的制度框架下得以规范和建立。尤其是在转译初期,衔接适配的标准、规则、架构、流程等制度要素,从而将OPP作为战略使命予以制度化明确,是确保网络建构过程稳定顺利的重要保障。但是,当前国家层面尚未针对体医融合及其协同创新工作进行专门化和系统性的制度设计。①法律法规缺失。与体医融合关联较强的法律条文仅在2022年新修《体育法》中有所体现,即第二章第十六条提及“促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与国民健康促进直接相关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虽然将全民健身纳入其中,却并未涉及与体医融合相关的内容。②政策规划不到位。各级政府更多地将体医融合作为全民健身的子任务,既有的各类政策碎片化地分布在相关发展规划、工作文件或领导讲话之中,导致体系化不足。这一特征从《“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的内容规划中即可看出。③体医融合领域的标准规范制定有限。明确的标准既能够以约束技术多样性、形成网络效应等方式直接促进创新涌现,也可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间接推动创新行为[22],是协同创新实践开展和创新成果转化扩散的必要依据。当前,体医融合领域的标准规范建设尚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45项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
1047 项行业标准中尚未出现与体医融合直接相关的行业标准。在地方层面也仅有《北京市体医融合机构服务规范》《江苏省运动促进健康机构建设标准》《江苏省体育运动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广西医疗机构体医融合服务规范(试行)》等少数几项,且相关标准均指向服务管理的单一领域。(2)制度文本模糊,行动者的转译目标脱靶。政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23]指出,“清晰性是国家机器的中心问题”。制度作为重要的非人类行动者,为其他行动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框架和行为指引,确保制度清晰尤为关键。当前,各级政府围绕体医融合所形成的制度文本在总体上呈现出较高的模糊性,OPP所构想的协同创新愿景并未转化为清晰的行动指向和操作性强的行动方案。具体而言,当前的体医融合政策大多以“意见”“通知”“工作安排”等形式发布,具体的组织保障、职责分工、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融合模式、财政支持、人才供给、监督考核等普遍以“加快”“深入”“完善”“鼓励”等进行限定和要求,既不存在量化指标,也缺乏相对明确的实施路径和时间节点,操作性较差。例如,部分地区发文要求“各级体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争取加大体医融合工作投入,并通过现有资金政策予以支持”。尽管这类政策要求明确了发展导向的问题,但并未对政策如何执行进行说明。整体而言,模糊性的制度设计虽然为行动者留下一定的创造性执行空间,凸显能动性[24],较为符合当下体医融合发展初期各方积极寻求创新探索的态势,但也导致核心行动者的意志主张得不到清晰传递。在行动信号不明晰的情况下,其他行动者开展行动要么出于“理性经济人”的价值偏好,要么根据感觉或经验,从而增加了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过程的随意性和机会主义风险,导致转译目标脱靶和资源错配,降低协同效率。
4.2 结构束缚: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主体能动性受阻
行动者网络是多元行动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彰显行动者能动性的基础[25]。作为网络节点的行动者由于嵌入的结构位置不同,其在网络中的角色定位、行动逻辑、行为规范与策略选择有所不同,进而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网络的有效运行[26]。在现阶段,受到行动者间主体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刚性制约,多元异质行动者参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能动性受到压制。
从主体结构看:一方面,行动者数量有限,创新活力不足。异质性行为体使得网络中具有显著的多样性与涌现性,这也意味着更多的创新活力。回顾我国的体医融合实践,在“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性背景下,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工作更多地表现为国家行动者的单边主义行动,市场、社会组织等行动者数量较少。例如,全国现有的235个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截至2023年9月,包括50个示范基地、98个示范单位、87个示范项目)中尚未出现以体医融合产业为主要内容的基地[27]。对于体医融合类社会组织,虽然没有直接的统计数据,但是我国当前每万人拥有体育类社会组织量仅为0.43个[28],体医融合类社会组织只会更为缺失。另一方面,行动者网络动态变化较快,核心行动者应对有限。行动者网络并非一个僵化的网络结构,而是在各网络节点间或契合或冲突的张力中呈现为有进有出、不断变化的动态格局。行动者的数量变化在带来潜在创新动能的同时也必然会产生新的转译需求,引发网络重组和演化。倘若对于此类变化不够重视,有可能会破坏行动共识,压制各网络节点的能动性。以体医融合健康大数据为例,在数字时代,数据作为创新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大量的医疗数据、体育数据和个人健康信息等健康大数据已经成为推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重要的非人类行动者。但是,由于各级政府针对体医系统间的健康数据标准不通、接口不一等问题,尚未建立制度化的“代言”机制,抑制了人类行动者对于体医融合类大数据的挖掘、共享与应用。“代言人”助力不足不仅限制了数据行动者的能动性发挥,还为当前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增加了数据壁垒、数字鸿沟、数据泄露风险等新的治理难题。
从权力结构看,多元行动者的角色界定和权力分配不够均衡。福柯认为,权力关系是社会互动的基础。权力结构关涉行动者的行为边界和行动策略,同时又被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所形塑。因此,权力分配的均衡性将直接影响主体的能动性。在我国,体医融合的发生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受“全能型政府”思维制约,政府作为核心行动者习惯于视自己为所有权力和责任的拥有者,在征召动员工具的选择上过度依赖自上而下的线性控制和行政等级的刚性规制。其鲜明的政绩导向、行政命令式的创新倾向和对体医融合“公益性”的推崇造成了政府在制定体医融合决策时带有偏利性色彩,在弱化其他行动者角色与权力的同时,也导致一般行动者更依赖于政府的赋权意愿和价值让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多元主体的主动性,致使协同不力。有研究[29]指出,在我国特殊的“政-社”关系结构下,当前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制度依赖性过强,其独立性因受到政府管制与约束双重属性的局限而出现衰退性、附庸化。这将直接影响体医融合服务的创新供给。例如,在调研中发现,政府购买体医融合公共服务的力度有限,仅部分试点地区建立了购买机制,而试点以外地区不仅相关政策缺失,且多数社会组织并不具备承接政府购买体医融合服务的能力和资格。
4.3 主体分化: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转译合力不足
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是一项涉及政产学研社民等多元异质行动者的公共事业,彼此间资源禀赋、角色目标、责权属性不尽相同。不同行动者往往依据各自的利益与价值诉求在一定的组织结构框架内选择相应的行动方式,导致转译合力难以汇聚,无法发挥行动者网络的整合力量。
(1)利益分化导致多元主体转译目标相悖。“理性人”的人格特质决定了“成本-收益”的权衡是主体行动偏好选择的关键因素。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过程中,多元异质行动者由于各自的目标、资源、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彼此间围绕相应的资源分配、成果归属、知识产权,以创新目标优先级等为内容的交融互动,直接映射出内部利益冲突的客观性、复杂性和碎片化。例如:体医融合的政府主管部门需要遵循压力型体制和向上负责制主导的科层组织逻辑,积极完成上级政府交代的体医融合创新任务,以期积累政绩,实现晋升;体医融合市场部门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其参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会存在投资成本能否快速回收、竞争优势是否会被竞争同行窃取的担忧;基层体医融合服务人员重视薪酬、工作条件、职业发展等私人利益;高校往往以科研成果产出率、毕业生就业率、技术成果转化率等为利益导向;医疗卫生机构更为关注患者的诊断、治疗以及相应的收入问题;体育机构可能更重视运动训练和健身服务方面的创新;新闻媒体在意的是能否通过体医融合带来社会影响力的提升;等等。若政府在推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发展过程中未能充分协调体医利益、公私利益,做好利益赋予,就难以形成协同合力。例如,针对基层医务人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落实体医融合服务带来的工作压力与意外健康风险的“双增加”问题,若无法在收入和社会地位方面予以保障,就会损害一线工作人员参与体医融合事业的积极性。
(2)价值分化弱化多元主体的转译共识。异质性行动者的最大特征是负载着与其社会文化相联系的价值观念。基于不同的行业文化影响,体育和医疗两大健康系统内部的异质行动者对于参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医疗卫生部门在“重治轻防”和“以药养医”的价值引导下,关注如何通过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提高医疗质量和效果;体育部门长期奉行“金牌至上”的价值观,更加关注如何通过创新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表现和健康水平。从形式上看,这些价值张力的存在不利于两大健康系统内部各方建立理解和信任关系,致使异质行动者在“融”与“不融”、“协同”与“不协同”之间存在博弈。这实质上反映了目前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体医融合社会文化环境建设尚显滞后,体医融合的健康理念和健康文化仍然悬浮于整个健康系统的表层。例如,前些年部分地方以医保卡支付健身花费形式创新体医融合服务供给,就由于与医保支付原则相悖遭叫停[30]。原因之一在于医疗卫生系统尚未系统建立起对于“运动促进健康”“运动治未病”的价值认知,在医保制度设计上仍然偏向于“治已病”环节。
(3)组织建设不足制约多元主体转译互动。组织是整合并动员异质行动者、激发行动者活力、提升行动合力的主要平台和重要载体[31]。当前,体医融合领域仍然缺乏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不仅各层级体育、医疗卫生等科层行动者之间协作不足,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高校等异质行动者间也尚未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致使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工作缺乏统一指导和协调。例如,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制度并非针对体医融合发展的专门性协作机制,体医融合至多作为议程之一被提及,且联席会议制度本身缺乏刚性正式制度的约束,存在“组织松散”“任务驱动”“间歇运作”等缺点[32],不足以支撑开展有效的征召动员。同时,推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自组织协调机制尚不成熟,“被组织”特征较为明显。当前,体医融合协同创新仍处于早期探索状态,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异质行动者间相互作用强度不够,影响了协同创新组织体系本身的灵活性和内源动力释放,制约协同创新的深入发展。
4.4 空间制约: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转译载体有限
以转译为基础的行动者网络建构既是一种主体性实践,也是一种空间性实践。参与体医融合的多元行动者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必须在一定的空间范畴下展开,否则创新就会失去依托。在实践中,相对有限的情感空间与操作空间抑制了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转译实践的发生与发展。
(1)情感空间不足导致转译缺乏韧性。情感空间是指行动者网络中各个行动者之间存在的情感关系、情感交流和情感因素。充分的情感空间有助于提升合作效能、促进信息传递、激活创新动力,是确保行动者间转译顺畅的重要支撑。在现阶段,建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尚缺乏充分的情感空间支持。究其原因:一是信任缺失消解了行动者间的情感基础。信任是情感空间形成的基底,缺乏信任将阻碍行动者之间的知识互动和信息交换,抑制协同行为。以专业人才供给问题为例,体医融合服务的跨领域性和跨边界性决定了相关机构和人才必须具备高度专业性和复合型的运动促进健康业务能力。当前我国尚未对体医融合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证,也未明确体医融合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这不仅弱化了市场和大众对于相关机构及从业者的信任,也直接影响了相关人才的从业积极性。二是共同话语体系缺失造成行动者间沟通障碍。共同语言是情感空间形成的媒介。体育系统与医疗卫生系统的异质行动者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和目标,使用不同的专业术语和知识体系,极易导致沟通障碍。以一线体医融合服务人员为例,医疗卫生领域的工作者主要在“生物医学教育”模式下成长起来,传统的病理学、内科学等学科知识基本未将体力活动不足纳入慢性病的病因视野[33],而体育领域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长于运动技术传授,缺乏必要的医学专业知识。共同语言的匮乏压缩了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空间,导致理解不足、沟通不畅,影响转译实效的发挥。
(2)操作空间有限导致转译缺乏平台。操作空间是承托转译实践发生的物质载体,是推动体医系统间知识流动、资源共享、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模式示范、产业对接的具体场域。在实践中,此类操作空间主要指向各类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如北京天坛医院体医深度融合协同创新实验室、江苏省运动与健康工程协同创新中心、武汉江欣苑社区校社联盟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示范中心等,同时也包括数字化协同平台,如湖州市体医融合平台、南京市溧水区体卫融合数字化平台等。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资源的行动者,数字协同平台具有开放兼容、链接万物的特性,有助于推动多元异质行动者更好地被纳入开放、共享、动态的网络空间开展分层整合与协作,提升行动者网络的衍生性和包容性,且随着社会整体性数字化转型的加速,其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以上协同创新平台从不同层面打通了体育系统与医疗卫生系统的空间隔离状态,有效实现了多部门、多主体和多学科领域之间的跨界合作,提升了协同水平和创新效率。但从实践看,现有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平台仍面临数量较少、层次较低(缺乏国家级重点平台)、重大原创成果产出率不高、人才支撑不足等问题[34],而数字化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尚处于探索性发展阶段,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试点地区,覆盖面有限[35]。作为重要的非人类行动者,数字技术的参与广度和深度不足。
5. 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破局之策
5.1 制度优化:锚定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转译愿景
完备、系统和清晰的制度框架是锚定OPP、确保转译发起、推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构建的重要前提。
(1)发挥核心行动者主导作用,增强体医融合制度建设的专门性和系统性,提升OPP的牵引力。OPP由核心行动者发起,扮演着使命牵引和促成愿景共识的角色。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部门不仅是设定OPP的主导者,同时掌握着制度建设的主导权。构建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制度框架需要着眼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宏大愿景,落实健康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核心矛盾出发,综合考量制度制定者(核心行动者)和制度实施者(一般行动者)的双重角色,兼顾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系统性,确保“构建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这一OPP既与国家战略的制度目标有效契合,又与各方行动者的创新需求充分贴合,以有效提升制度引导力。基于此,各级政府要围绕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系统梳理,精准把脉,尽快形成以“构建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为目标的专属性制度安排。可由国务院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对体医融合工作进行全面调研,研制出台推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专项政策。在保持对国家政策的同源性和承接性的前提下,各级地方政府可因地施策。同时,从体医融合视角细化对于《体育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法律解释,实现体医融合与既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为体医融合提供法律依据。要打破单一化、碎片化的思维逻辑,科学设置中央、地方及基层的职责权限,理顺和优化政府科层内部行动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确保体医融合的制度建设“上下贯通,左右联动”,提升体系化水平。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由卫生与公共服务部、教育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构成的联邦机构工作组,专门负责国民健康计划的制定和实施[36]。要充分利用标准化对场域内行动者产生的知识溢出效应和控制规范作用,围绕体医融合产品、服务、技术及管理等领域构建国家、地方、行业和团体等多级别标准相衔接的标准化体系。
(2)明确体医融合制度文本,推动异质行动者靶向转译。多元行动者的参与决定了在制度落实执行过程中,制度内容越细致、越明确、越有针对性,就越能实现对于行动者的有效征召。对此,各级政府要锚定OPP,聚焦具体情境,从影响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卡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入手,厘清政策内涵和边界,明确政策实施路径和流程,从而将OPP所呈现的宏观愿景具体化为清晰的行动方向,在有效控制和规避各行动主体对制度理解偏差的前提下顺利完成征召动员。可参照广西经验,通过印发《关于促进广西“体医融合、资源共享”实施意见(试行)》,广西构建了7个项目19个指标64项任务清单,明确了体医融合工作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主要措施、责任主体、工作分工等内容,对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攻关方向具有相对清晰的指导意义。同时,一味地追求制度的高清晰度或刚性也有可能为创新设限,压制行动活力。这就要求核心行动者必须以提升制度适应性、调动多元行动者的积极性为方向,根据各地实地情况寻求制度清晰性与模糊性的相对平衡。例如:对于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体医融合服务模式的地区,可以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为各行动者提供操作性较强的行动方案,以推进由点到面的创新扩散;对于体医融合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则要在确保清晰传达核心行动者的意志和主张的前提下通过相对模糊的制度安排,为多方参与者提供可以创造性发挥自主性和地方性的执行空间。
5.2 结构调适:激活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主体能动性
行动者关系网络并非单个行动者的简单叠加,而是彼此间转译互动的结果,但这种互动是在一定的结构框架约束下进行的。这就需要针对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内部结构刚性与行动者能动性之间存在的广泛张力进行积极调适,以达成二者的深度嵌合。
针对主体结构,关键在于寻求网络开放性与有效的过程管理之间的动态平衡。一方面,保持网络开放性,鼓励多元行动者介入。网络开放性是确保网络中行动者多元性的前提条件。多元异质力量的碰撞既是创新涌现的重要因素,也降低了因主观臆断而可能引起的创新风险[20]。开放性网络生态需要政府针对不同行动者的行动逻辑和利益追求,完善各类征召动员机制,确保适宜的行动者可以进入网络、扎根网络,实现不同类型的知识、想法、经验、技能、信息等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场域内的充分碰撞与融合。例如,针对体医融合类社会组织缺失的问题,福建省在省体育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下专门成立了体育与卫生健康融合协会,以发挥在协同资源、人才培养和标准制定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过程管理,增强动态能力。行动者网络的开放性和扩展性不可避免地带来创新风险不可知性的增加以及利益格局的改变,冲击既有网络结构。需要核心行动者通过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和评估反馈机制,对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建构过程中的节点变化及时掌握,以有效化解风险,稳定结构。例如,针对体医融合运动健康大数据愈发成为重要的非人类行动者,各级政府可以通过体制、机制和技术性手段发挥“代言人”作用,以解决体医系统间存在的数据堵塞、数据隐私风险等问题,激发数据行动者活力。
针对权力结构,关键在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行动者关系。在ANT中,权力被视为网络中多元行动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而非某些行动者固有的属性。因此,转译虽然以核心行动者为中心,但最终形成的网络是去中心化的,行动者之间是平等、共在、信任与互惠的关系[37]。因此,基于平等视域明确各行动者的创新角色和责任,重塑异质行动者间的权力关系结构,有助于激活行动自主性,释放网络活力。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部门要强化权力边界意识,重构角色认知,在建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过程中主动从“全能型”“控制型”的家长角色向元治理角色转型,推动赋权释能,实现权力结构的再生产。一是扮演好“召集人”角色。以各类体医融合协同创新项目为抓手,通过网络架构、制度设计、过程管理、决策主导、价值让渡等方式动员、授权和召集拥有不同知识、工具、资源和能力的行动者加入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引领协同创新的发生发展。例如,浙江省将“促进体医融合”作为深化全省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重点项目,采用“揭榜挂帅”等遴选方法和方式,调动各方行动者参与。二是扮演好“协调者”角色。审慎运用公共权威对于协同创新网络的管理与统合作用,积极建构开放民主的互动平台,设置协商议程,提供行动规范,平衡风险责任,优化资源分配,有效调和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过程中异质行动者间的利益关系。三是扮演好“监督者”角色。既要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常态化监督体医融合各类协同创新项目进展,又要制定创新绩效的评估标准,评估验收项目成果,确保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成果的持续性产出。与此同时,其他行动者也要深化协同认知,既要主动表达诉求,合理争取个体利益,又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公共利益分配。例如,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区域实际主动向上级争取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探索制定地方化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方案。市场行动者在积极争取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更高利润回报的同时,也应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主动参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
5.3 主体整合:释放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转译合力
转译在本质上是多元行动者基于“共识”所采取的整合行动[17]。行动者往往依据各自的利益与价值诉求在一定的组织结构框架内选择相应的行动方式,这就为加强主体整合,释放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参与主体的行动合力提供了抓手。
(1)以利益诉求为靶点,推动利益相容。行动者联盟的维系建立在资源交换的基础上,“如果行动者在网络运作过程中不能获得必要的利益,原先的网络可能会重构甚至瓦解”[38]。因此,有效的利益整合就成为核心行动者调动其他行动者积极性的关键一环。作为公共健康领域的创新活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涉及多方主体偏好和利益的平衡,只有找到彼此间的利益交叉点,集体行动的顺利实施才有可能。一要确保利益表达。利益表达不仅是问题呈现的必要环节,也是利益赋予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础。在推动体医融合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行动者的沟通交流,留意信息、捕捉问题,设置政策议程,通过相关协商平台搜集需求并及时反馈,提升决策民主化水平,以积极寻求参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行动者间的最大公约利益。二要优化利益分配。根据各行动者的贡献程度、投入和承担的风险水平等要素来制定合理公平的利益分配方案[39],有助于确保行动者各方信守承诺,杜绝利益单向流动和搭便车行为,保障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工作的长期稳定。三要推动利益协调。行动者网络的建构过程和结果很难做到准确预估,不同情境下的利益矛盾处置仍需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建构过程中由各方协商处置。同时,任何形式的创新行动都要支付较大的沉没成本,要协商建立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退出机制,降低退出风险,减少退出成本,有助于保障行动者利益,激发协同动力。
(2)以价值认同为中心,凝聚行动共识。从ANT来看,价值认同指的是多元异质行动者基于自身的文化理念、思维模式和行为规范,通过相互之间的互动趋同和分化,最终形成的对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共同认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牢牢把握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以全民健康的公共性价值实现为导向,是形塑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实践中异质行动者价值认同的根本所在。一方面要加强“以人民健康为本”的文化塑造。支撑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文化环境由整个社会的体育文化、健康文化与创新文化的互动交融共同构筑。可以各类健康中国行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全民健身行动等为抓手,推动普及主动健康、体医融合、运动促进健康、治未病等健康理念,引导以体医系统为主的社会各界充分认识体医融合的根本利益,重塑健康文化和行业理念,强化价值引领。另一方面要明确“为人健康所需”的创新目的。开展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要以人民群众切实所需的运动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追求协同创新成果与人民健康需求相契合的行动目标,合理处置行动者间存在的行政性与自治性、功利性与私利性、持续性与短视性的价值认知偏差,以价值共识凝聚转译合力。
(3)以组织建设为手段,推动主体互嵌。体医融合协同创新主要强调学科交叉、群体合作和资源共享,其对于组织形态的范围边界、沟通方式、组织机构等提出了诸多新要求。通过建立与协同创新本质特性相匹配的组织机制,可以有效促进角色界定、信息流动、资源配置和决策制定,如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建立合作框架协议、形成工作组或委员会等。具体而言,可从强化党建引领入手,以政府纵横向组织网络体系为主架构,构建多中心节点(多主体参与)、多部门协作、多机构交互的“分布式”协同行动者联盟。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或进一步优化体医融合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区域内体医融合领域重要事项的决策会商,辅之设立常态化的体医融合专项工作小组或办公室,负责日常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工作中多元行动者的沟通联结。需要明确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他组织机制,最终目的在于实现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的自组织发展。自组织模式的形成有助于调和网络内部弥散的“国家-社会”张力,调节不同行动者间的异议分歧,激活内生性的协同效应[40]。行动者网络本身具有开放性,内部各中心节点之间具有非线性相关性,为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场域内部自组织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政府需要在尊重行动者网络特征的基础上顺势而为,以制度引导、平台建设等他组织力量推进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自组织的顺利实现。
5.4 空间创设:夯实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转译载体
建立充分的情感空间和操作空间能够提升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场域内部的信任度,提供行动载体,推动转译开展。
(1)构筑情感空间。首先,以非人类行动者为信任中介,建立情感基底。信任作为异质性网络中行动者的行为基础,为多元行动者接受创新目标愿景与共识提供了情感联结的纽带[41]。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场域中建立信任关系就成为创设情感空间的核心内容。情感联结虽然主要发生在人类行动者之间,但是从ANT视角看,制度、文化等非人类行动者的转译行动往往是人与人之间建立情感关系的必要中介[25],成为深化行动者网络内部信任联结的关键。例如,政府通过建立体医融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将自身的行动意向与创新诉求“铭刻”在制度文本上,不仅帮助体医融合从业人员获取从业合法性,强化从业者与政府间的双向信任,以职业资格作为背书也提升了市场和公众对于从业人员的信任。这种基于“制度”转译而建立的信任关系则起到了体医融合人才培养的引导作用。其次,以多元互动机制为抓手,推进话语融合。良性的互动机制有助于异质行动者间理解差异、增强互信、强化情感联结,提升网络依附性。政府要积极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动协商平台和互信互惠的合作沟通机制,推进体医系统间多方行动者的信息共享和话语交流,以打通认知壁垒,建立互动基础。如通过举办体医系统间的座谈会、跨学科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共建培训团队等形式,促进学科交流与话语融合。同时,从表达、说服到谈判、磋商等一系列良性的柔性互动过程使核心行动者基于信任的代言远离行政机制的刚性规约,使信任得以扎根,并加强了互动合作,提升转译韧性。
(2)拓展操作空间。多元化的运动健康场景在为异质行动者参与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提供嵌入性场域的同时,也为数实融合的协同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提供了支点。一方面可以国家社区运动健康中心试点等各类体医融合试点建设为抓手,围绕肥胖、2型糖尿病、青少年脊柱侧弯、老年人跌倒的防治等典型健康场景,打造集“政、体、医、教、科”为一体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具体包括建立协同创新实验室(办公室)、组建跨界创新联盟、开展创新应用大赛等。例如,上海市杨浦区以社区运动健康中心国家试点建设为依托,区医保局通过搭建“健共体”共建共享人民健康党建联盟,开展体、医、康、养、保一体化创新融合研究。另一方面,要加强数字协同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大数据、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行动者的赋能作用,加快体医融合类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推进体育与医疗卫生领域的健康大数据平台对接,统筹整合多方运动健康数据资源,以平台互通、数据互联提升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例如,南京市溧水区建设了全国首个区(县)级体卫融合数据平台,构建了专业的体卫融合数据体系,通过业务平台进行服务调度和数据流转,助力协同创新。
6. 结束语
推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是深化体医融合、构建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的必然选择。以动态性、过程性为鲜明特色的行动者网络理论为分析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实践机制、推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网络构建、实现体医融合的价值共创提供了思路。以转译为抓手,本文呈现了理想情况下体医融合协同创新的过程机制,并基于“制度—结构—主体—空间”的分析框架,探讨体医融合协同创新所遭遇的困境,进而提出破局之策。总而言之,作为核心行动者的各级政府及体育、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始终要将“构建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这一共同愿景作为凝聚多元异质行动者力量的不变节点,通过转译缔结去中心化、动态平衡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行动者网络,以打造可持续的、充满生命力的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共同体,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作者贡献声明:张伟国:搜集论文材料,设计论文框架,撰写、修改论文;作者贡献声明:蒋亚斌:修改、校对论文;作者贡献声明:卢文云:确定论文选题,审核、指导修改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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